律师档案
沈照华
沈照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北京建设工程律师[电话13720087971]找施工合同律师就上北京建设工程律师网,为您精选更多经验丰富的施工合同律师,施工合同纠纷律师,专业施工合同纠纷律师,免费为您提供施工合同律师的建筑工程法律咨询。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房屋租赁合同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北京房产律师13720087971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0-02-26 18:03)    点击:145660

了解更多内容欢迎访问http://shen19700714.gicp.net/

沈律师是北京著名房产专业律师,特别擅长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今天就本律师的办案经验为大家分析一下房屋租赁合同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沈律师也是北京合同法律师【电话13720087971】是北京合同法律师协会会员,为您提供合同纠纷咨询,擅长合同纠纷、合同纠纷诉讼、合同纠纷律师电话13720087971

一、一些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并没有要求立即腾房。
一些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1.解除租赁合同;2.支付拖欠的租金;3.支付违约金;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有的原告认为:既然租赁合同都解除了,被告占有使用原告房屋的基础就不存在了,当然应该腾房了。
但原告的诉请没有立即腾房的话,法院也不会判决被告腾房,那么原告申请法院执行的时候,法院也不会强制被告腾房的!这样一来要腾房,原告又要去起诉,因此,小编建议原告的诉状一定要有腾房的诉请!
二、明确解除租赁合同的具体时间。
北京专业方差律师沈律师在代理一起租金纠纷案件中,主审法官问:原告要求什么时候解除合同?必须明确!
法官认为:如果之前有解除合同的函件,或明确向承租人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要求,那解除合同的时间就是提出解除合同要求的时间;如果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诉讼请求,那就要明确要求从什么时间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时间与腾房时间关联不大,腾房肯定是判决生效后多少日内腾房,但解除合同的时间与占用费的起算时间是密切相关的!
三、占用费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在租赁合同纠纷中,合同解除之前拖欠的叫租金,但解除之后的房屋租金不叫租金叫占用费!
有的租赁合同中明确合同一旦解除或终止,承租人应在一定时间内腾房,如果不腾房,将按照租金标准的两杯支付占用费。
因此,如果没有上述占用费的类似约定,最好仍按照租金标准计算占用费,容易得到法院支持。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沈照华律师提供“劳动纠纷  公司法务  股权转让  工程建筑  合同纠纷  合同审查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沈照华律师,沈照华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沈照华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720087971,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沈照华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朝阳区律师 | 朝阳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沈照华律师主页,您是第13266330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