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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章】北京公司法律师案例评析“落户违约金”的约定是否有效?电话13720087971。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1-02-26 20:36)    点击:26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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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章】北京公司法律师案例评析“落户违约金”的约定是否有效?电话13720087971

作者:北京公司法律师沈律师。

沈律师是北京公司法委员会委员,资深劳动法律师,对于北漂来说,北京户口是稀缺资源,户口难求也成为很多劳动者就业的选择。有些公司为了留住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落户违约金”来限制劳动者跳槽。这种约定是否有效呢?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落户违约金”原则上无效。北京户口难求,但员工应当遵守诚信。

案例:2018718日,员工李某入职某影视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入职前,双方还签订了《非京籍员工落户协议》:乙方(李某)自愿承诺将不间断地在甲方(某影视公司)工作5年。如乙方在服务期内自行提出辞职、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乙方自愿依照诚实守信的原则承诺向甲方支付补偿金,补偿金标准为人民币50000元乘以未服务年限,未满一年的按月计算。

201912月,李某的户籍进京手续由某影视公司办理完成,2020228日,李某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327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离职前,李某每月税前工资为28500+补助500元,某影视公司认为,李某离职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远超出协议约定的数额,要求李某赔偿经济损失16.6万元。李某辩称,某影视公司并未给其提供更多晋升机会,系因受到公司不公正待遇而提出离职,与完成落户手续无关。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李某明知其签署的协议中约定了5年的服务期,在户籍进京手续办理完成两个月后即提出辞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仲裁委酌情判令李某应向某影视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李某和某影视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李某和某影视公司的诉讼请求。李某和某影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12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在李某与某影视公司的纠纷中,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并未支持企业和员工就办理本市户口约定的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其中,第2223条所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也就是说,从法律上看,“落户违约金”的约定是不被法律承认的。在不少案例中,单位和员工就落户约定违约金也并未得到法院承认。

  北京市律协公司法专委会委员沈律师认为,“从劳动合同法和最高法去年出台的相关的会议纪要指导的裁判方向来看,仅就落户问题约定违约金,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同时,考虑到有员工一开始就试图借单位的进京指标的名义获得户口,而后马上毁约,司法实践中,并不会认可劳动者这种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但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这种行为已构成欺诈成分,司法不处理,将产生助纣为虐的效果。”

  因此,在李某与某影视的纠纷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都以李某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其未满约定工作年限的实际情况,以及因其辞职行为给公司在人才引进及招用同岗位人员方面带来一定损失,且导致公司为其办理落户手续所付出的人力与费用无法实现目的,酌情判定了李某应向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

  针对网友提出应当打击相应“变相买卖北京户口。”的看法,如果法律不能让违法成本与其收益相匹配,让违法成本高于因违法行为而获得的收益的话,显然不利于社会管理。

  对与这种现象的处理。本律师认为:应当向着进一步打击这种违反诚实信用行为的方向,有更明确的裁判尺度,比如由最高法制定统一标准,而非仅仅交给法官,用个案的方式去解决。

      如果你有需要咨询的劳动法方面的问题,请你拨打北京公司法律顾问律师沈律师的法律咨询电话,13720087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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