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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章】北京公司法律师评析劳动法上“劳动者”资格认定的案例,电话13720087971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3-06 11:50)    点击:34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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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章】北京公司法律师评析劳动法上“劳动者”资格认定的案例,电话13720087971

        文章作者沈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连续三届委员,长期从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对于企业员工管理的深层法律问题有深入研究和丰富的经验,对因劳动争议为服务单位带来的法律风险提供有力保障。

公司录用达到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双方是形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在司法界存在不同的争议,本律师就一个案例提出自己的观点,供大家商讨;下面请看案例

甲入职A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入职时已满52周岁,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工资按月发放,201993053岁的甲骑自行车下班回家,路上因低血糖发作倒地抢救无效死亡。甲的亲属向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由A公司赔偿相关损失。

劳动仲裁委员会以甲超过退休年龄不符合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裁决甲与A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驳回甲家属的仲裁请求,甲的家属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甲生前与A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在审理本案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生前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主要理由是:

1、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只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该类人员与用人单位所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2、我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均未将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排除在《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外,也未禁止用人单位雇佣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将用人单位雇佣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一律定为劳务关系欠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未作强制性规定,据此,只要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均可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本案中,A公司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甲到A公司工作时,虽已超过50周岁,但其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资格。双方均符合成立劳动关系的条件。甲生前并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其从事的工作系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和监督,公司按月支付其劳动报酬,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法【200512号)规定的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生前与A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主要理由是:

1、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已作出规定,即“……(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才是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充分条件。《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男职工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亦明确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现在称为“管理岗”)年满55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虽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但该条是关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认定问题,不能反推得出劳动者虽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的结论。

本案中,甲到A公司上班时已年满52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主体,虽然甲从事的工作系A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接受公司的管理和监督,公司按月支付其报酬,但甲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不能与A公司形成劳动关系。

本律师认为甲与A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处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12、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原用人单位或新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用工关系的,如何处理?

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原用人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上述人员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主张权利。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49条: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要求认定劳动关系的,应当驳回其请求,可在裁判文书中确认属于劳务关系。

如果你有法律问题请拨打本律师的咨询电话13720087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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