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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法律顾问律师谈发生工伤以后劳动关系的确认程序,咨询电话13720087971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1-03-30 11:44)    点击:36291

【原创】法律顾问律师谈发生工伤以后劳动关系的确认程序,咨询电话13720087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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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顾问律师谈发生工伤以后劳动关系的确认程序

在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建筑行业,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一旦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有时候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个时候受伤的农民工比较艰难了,因为你要认定工伤首先要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若不能确认劳动关系,则受伤职工所受的伤害就不能称之为工伤,而只能是人身伤害。要认定劳动关系我们国家目前法律有两个途径:一个是走司法程序,通过仲裁、一审、二审,要是在北京等这些程序走完,法律关系确定下来一年半载也就过去了。二是走行政程序,就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直接认定劳动关系,对这种认定不服然后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它属于一种行政确认,对于简单明了的劳动关系的认定,可以体现行政效率。(至于在认定劳动关系时应该如何起诉、应诉答辩等一系列活动以及提交什么证据等,可以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如果你想将专业的事儿交给专业人去做,你可以拨打本法律顾问律师的电话13720087971进行咨询

通过走司法程序确定劳动关系,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就是时间长一点,程序复杂点,一般的法律工作者都能够胜任,所以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内。

       对于受伤的劳动者来说时间越短越好,因为不是所有的劳动关系都是很复杂的,也不是所有的劳动关系都存在很大的争议,如果将一些比较简单的、争议不大的劳动关系的确定也选择走司法程序,显然是浪费时间,但是劳动关系的确定再简单它也是一个程序必须完成,在劳动关系确定不下来之前工伤认定没法进行,所以,应该首选走行政程序去确定劳动关系,这样对一些争议不大通过简单的解释工作就能够取得一致意见的劳动关系的认定,就可以体现效率。
        然而,选择行政程序确认劳动关系也会遇到一些问题,比如说:劳动行政部门是否有权对劳动关系作出认定?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后不服应该怎么办?劳动行政部门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应该怎么办?等等出现了一些问题。本律师通过本文重点讨论一下走行政程序确定劳动关系所产生一些问题发表一下本人的见解,供大家研究。
        先看一下第1个问题:劳动行政部门是否有权对劳动关系作出认定?答案是肯定的,有权直接认定,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已明确答复([2009]行他字第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这个答复说明,首先,劳动法律法规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定了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这种职权是伴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设立而来的,是固有职权。其次,工伤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如果劳动者不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则失去了工伤认定的主体条件。劳动关系的确定是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首要的工作程序,若不能确认劳动关系,则受伤职工所受的伤害就不能称之为工伤,而只能是人身伤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的调查权,这不仅仅是调查存在事故伤害的事实,更重要的是,首先得确认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若不存在劳动关系,则也不存在事故伤害的调查核实。最后,纵观《工伤保险条例》,对“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进行工伤认定的程序”没有明文规定。恰恰相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审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受伤职工提交的证明材料不能显而易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应调查核实,以取得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解法律的这两条规定,必须结合两法的其他有关条文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这两条仅仅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作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不具有确认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职权的规定。《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授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认定工伤程序中具有确认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因此,那种认为,只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有权对劳动关系作出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不能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认识,显然过于机械,亦不符合《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本意。
       再看一下第2个问题: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后不服应该怎么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属于行政确认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对此类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法院受理后,应当对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也就是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是最终裁决,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仍然有权确认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关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最终决定权,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劳动关系,你不服你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从这点上来看,这种行政确认劳动关系的结论并不是终局性的权利。
      现在说说第3个问题:劳动行政部门因为争议比较大、确定不了劳动关系应该怎么办?劳动行政部门说你这劳动关系争议太大了无法确认,单从调查的证据来看确认不了,这种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就会告知当事人你去走劳动仲裁吧,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
       理解这一规定,应该把握这些方面:工伤认定的程序中劳动关系的确认权首先归属于劳动监督部门,在劳动行政部门通过调查的方式无法确认劳动关系(能不能确认还是劳动行政部门自己说了算)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劳动争议没法通过调查的途径来认定,然后通知当事人你去走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吧,这个时候仲裁程序才开启。然后受伤的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启动劳动仲裁程序,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然后再经过一审二审最后确定劳动关系,这应是无奈之举了。
       如果您有需要咨询的法律问题请你拨打公司法律顾问律师的电话13720087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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